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会
捐赠鸣谢制度
(经2023年9月6日理事会修订通过)
为促进我市大病儿童救助事业的发展,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参与公益捐赠,广泛募集大病儿童救助资金,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和要求,修订本制度。
第一条 捐赠者的税收优惠
对所有的捐赠者,均以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儿基会)的名义,开具重庆市财政局印制的《重庆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凭此收据,捐赠单位和个人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条 统一鸣谢规定
对捐赠单位和个人在捐赠人同意的前提下,根据情况,可在儿基会网站及相关媒体进行公开鸣谢。
第三条 对一次性捐赠的鸣谢规定
(一)对单位捐赠在1—5万元(不含)、个人捐赠在 1000—5000元(不含),颁发荣誉证书。
(二)对单位捐赠5—10万元(不含)、个人捐赠5000元—5万元(不含),颁发荣誉证书并授予“爱心单位”或“爱心天使”捐赠纪念奖杯。
(三)对单位捐赠10—20万元(不含)、个人捐赠5—10万元(不含),颁发荣誉证书并授予“爱心单位”或“爱心天使”牌匾。
(四)对单位捐赠20万元、个人捐赠10万元以上的,颁发荣誉证书并授予“爱心单位”或“爱心天使”牌匾,举行捐赠仪式。
以上行为均在捐赠方同意的前提下进行。
第四条 对特殊捐赠者的鸣谢规定
(一)对长期支持大病儿童救助事业,连续三年以上平均每年捐赠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捐赠在10万元以上的个人,根据捐赠方意愿,捐赠单位领导1人或捐赠个人1人可荣膺儿基会名誉理事。
(二) 对长期支持大病儿童救助事业,连续三年以上每年捐赠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捐赠数额在2 0万元以上的个人,根据捐赠方意愿,捐赠单位领导1人或捐赠个人1人可聘任为儿基会名誉副理事长。
(三) 对长期支持大病儿童救助事业,连续三年以上每年捐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捐赠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个人,根据捐赠方意愿,捐赠单位领导1人或捐赠个人1人可聘请为理事、副理事长,同时其事迹将在市儿基会官网上进行宣传和公示。
第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归理事会。
第六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