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会

捐赠鸣谢制度

2023年9月6日理事会修订通过


为促进我市大病儿童救助事业的发展,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参与公益捐赠,广泛募集大病儿童救助金,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和要求,修订本制度。

    第一条  捐赠者的税收优惠

    对所有的捐赠者,均以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会)的名义,开具重庆市财政局印制的《重庆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凭此收据,捐赠单位和个人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条  统一鸣谢规定

    对捐赠单位和个人在捐赠人同意前提下,根据情况,可基会网站及相关媒体进行公开鸣谢。

    第三条  对一次性捐赠的鸣谢规定

    (一)对单位捐赠在15万元(不含)、个人捐赠在 10005000元(不含),颁发荣誉证书

    (二)对单位捐赠510万元(不含)、个人捐赠5000元5万元(不含),颁发荣誉证书并授予“爱心单位”或“爱心天使”捐赠纪念奖杯

    (三)对单位捐赠1020万元(不含)、个人捐赠510万元(不含),颁发荣誉证书并授予“爱心单位”或“爱心天使”牌匾。

(四)对单位捐赠20万元、个人捐赠10万元以上的,颁发荣誉证书并授予爱心单位“爱心天使”牌匾举行捐赠仪式

 以上行为均在捐赠方同意的前提下进行。

    第四条  对特殊捐赠者的鸣谢规定

    (一)对长期支持大病儿童救助事业,连续三年以上平均每年捐赠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捐赠在10万元以上的个人,根据捐赠意愿,捐赠单位领导1人或捐赠个人1人可荣膺基会名誉理事。

    (二) 对长期支持大病儿童救助事业,连续三年以上每年捐赠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捐赠数额在2 0万元以上的个人,根据捐赠意愿捐赠单位领导1人或捐赠个人1人可聘基会名誉副理事长。

(三) 对长期支持大病儿童救助事业,连续三年以上每年捐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捐赠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个人,根据捐赠意愿捐赠单位领导1人或捐赠个人1人可聘请为理事、副理事长,同时其事迹将在市儿基会官网上进行宣传和公示

第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归理事会。

第六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