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会

儿童大病项目申报须知

 

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项目是由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立,救助贫困家庭18岁以下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血友病、重型地中海贫血、淋巴瘤、实体器官移植、专项资助项目等大病儿童的公益项目。

一、申请人资格:

凡我市18岁以下(不含18岁)、家庭经济贫困或因病致贫家庭患儿,在本市治疗(具体医院分布情况请咨询基金会办公室),均可向我会提出资助申请。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交《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会儿童医疗救助申请表》及附件材料,需移植或手术患儿请在移植进层流室前或手术前提交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移植进层流室或手术当日不予受理;

三、填写《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会儿童医疗救助申请表》:

登录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会网站(http://www.cqcf.org.cn/)下载;或至各定点医院、各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基金会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和准备相关附件材料。

四、递交申请:

填好的申请表需到患儿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审核盖章后向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办公室报送。家长或监护人可通过办公室电话查询申请进度。

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办公室电话:023-61758030 023-61758031

五、评审:

患儿资助材料经基金会办公室初审,基金会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资助对象后将在基金会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六、资助告知书发放:

评审通过名单公示5天后,由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会办公室向患儿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发放《资助告知书》,指导家长完成后续工作。

七、资助标准:

属于《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范围内的,按规定执行。除此之外,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

1、接受联合免疫抑制剂治疗(ATG/ALG)者:资助3万元;

2、接受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者(含先期资助款):资助5万元。

(二)其他病种

1、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资助金额(含先期资助款)5万元及以下(其中:淋巴瘤患儿自体移植资助金额3万元);

2、除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外资助金额为1万元(血友病患儿资助金额为0.5万元/年)。

(三)资助限额及总额

同一对象资助总金额不超过该病种最高资助额,除血友病患儿以外其他病种患儿每人申请仅限1次(改变治疗方式,需追加资助和定向资助例外)。

八、办理资助款划拨手续时,请提交以下资料:

1. 监护人签字并按手印后的《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会儿童大病项目资助告知书》回执一份。

2. 受助患儿本年度病情诊断证明原件;

3. 以受助患儿姓名开立的银行卡(正、反两面)或存折(首页)复印件;

4.足额自费金额的受助患儿医疗票据,具体要求如下:

1)须提交受助患儿医疗票据原件,票据上无收费明细的需同时提交费用清单。

2)申请移植费用的须提交移植当次医疗票据原件和移植当次的出院记录(出院记录上需加盖病案复印专用章),票据上无收费明细的需同时提交费用清单;

3)若医疗票据原件交于“新农合”、“城镇医保”报销,须提交由报销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单/补偿单/分割单原件医疗票据复印件,均须加盖报销部门印章;

4)若上述单据原件交其他部门再次报销,则须提交报销部门出具的相关补助证明和医疗票据复印件,均须加盖报销部门印章;

5)扣除在医疗保险及其他部门报销后的单据自费金额累计不得少于基金会资助金额。

九、对申报资料中出现虚假、伪造或隐瞒等行为,一经发现,基金会将不予资助;如已获得资助,将追索其所获得的全部资助款;

十、获得资助的受助患儿监护人有责任和义务为基金会办公室提供必要的文字、照片、影像等资料,配合相关宣传和采访活动,并同意使用受助患儿照片、影像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