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会

先天性心脏病项目申报须知

 

先天性心脏病患儿资助是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儿基会)设立,救助贫困家庭18岁以下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的公益项目。

一、申请人资格:

(一)凡我市18岁以下(不含18岁)、家庭经济贫困、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且需在我市医院手术治疗的儿童(具体医院分布情况请咨询基金会办公室),均可向我会提出资助申请。

(二)已完成先天性心脏病手术的患儿不在救助范围(如需再次手术的除外)。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手术前提交《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会儿童医疗救助申请表》及附件材料,手术当日提交不予受理;

三、填写《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会儿童医疗救助申请表》:

登录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会网站(http://www.cqcf.org.cn/)下载;或至各定点医院、各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基金会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和准备相关附件材料。

四、递交申请:

填好的申请表需到患儿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审核盖章,之后至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再到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审核盖章后向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办公室报送初审。家长或监护人可通过办公室电话查询申请进度。

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办公室电话:023-61758030 023-61758031

五、评审:

患儿资助材料经基金会办公室初审,基金会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资助对象后将在基金会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六、通知入院:

评审通过名单公示5天后,由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办公室向患儿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发放《资助告知书》,指导家长带患儿入院完成手术治疗。

七、资助标准:

根据《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会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国家医保政策、社会救助政策,受助人在医保报销及其他社会救助后,按以下五个标准实施救助:

1)受助人手术自费金额0.5万元(不含)——1万元(含),资助标准0.5万元;

2)受助人手术自费金额1万元(不含)——1.5万元(含),资助标准1万元;

3)受助人手术自费金额1.5万元(不含)——2万元(含),资助标准1.5万元;

4)受助人手术自费金额2万元(不含)——3万元(含),资助标准2万元;

5)受助人手术自费金额3万元(不含)以上,资助标准3万元。

八、患儿手术完成后,按以下流程办理资助款拨付手续:

1)监护人签字并按手印后的《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会先天性心脏病资助告知书》回执一份。

2)手术当次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加盖病案复印专用章)。

3)以受助患儿姓名开立的银行卡(正、反两面)或存折(首页)复印件。

4)患儿术后照片(需露出伤口及面部)。

5)医疗票据,具体要求如下:

①没有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患儿,直接提供患儿住院医疗票据原件,医疗票据自费金额累计不低于5千元。

参加新农合城镇医保或其他商业保险的患儿,先到上述部门报销;报销后复印住院医疗票据和报销补偿单(或由报销部门注明报销数额)。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报销部门公章。医疗票据报销后的自费金额累计不低于5千元。

九、评审回访中,有隐瞒手术情况导致评审通过的,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会将撤消该患儿的资助,资助款用于其他求助患者的资助;

十、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及时完成手术治疗的患儿,可延长至身体情况许可的条件下手术,但不能超过救助年龄;

十一、获得资助的受助患儿监护人有责任和义务为基金会办公室提供必要的文字、照片、影像等资料,配合相关宣传和采访活动,并同意使用受助患儿照片、影像等资料